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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官司不能打到满意为止?

今天是3月15日,国际消费者权益日。我们给你准备了特别应景的内容,刘晗老师的《法律思维30讲》。

毕竟,不管到什么时候,掌握一点法律的武器,对保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有帮助的。而且,这门课还有另外一个特别重要的价值,就是掌握那些跟法律相关的可迁移的能力。即使你不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,这些能力对其他行业也非常有用。

就比如接下来听到的这一讲,讲到了一个叫终局思维的思维模型。这个终局思维是做什么用的呢?这门课的主理人,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刘晗老师告诉我,终局思维,特别能帮助一个人提升权衡利弊的能力。到底什么是终局思维?又该怎么掌握它呢?

接下来,我们一起听听刘晗老师怎么说。

你好,欢迎来到《刘晗·法律思维30讲》,我是刘晗。

这一讲,我要继续跟你讨论一个问题,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结果不正确,是不是可以继续走程序,把官司打到满意为止?

法律的答案是:不可以。

打官司,要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,如果没有得到想要的公平,就应该允许继续上诉或者申请再审,将诉讼进行到底。这对于当事人来说,似乎天经地义,合情合理。

但是,法律的回答就是不可以。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,都会设置终审制度,来保证案件的结果都有终局性。你可能会纳闷:这么做,符合程序正义吗?是制度的成本太高,不得已而为之吗?

这是很好的问题,但是,在法律人看来,问题远非那么简单。

这一讲,我们就来讨论一下,为什么终局性,对法律来说,如此重要。

所谓的终局性究竟是什么意思呢?

其实就是说,一旦法院的终审判决生效了,那就基本上不能更改了,事情就这么定了。法律里的“终审”其实就是这个意思,无论是美国的三审终审制,还是我们国家的二审终审制,都是这个意思。比如在美国,案子一旦最高法院判了之后,谁也不能再改,事情就到此为止了。

另外,终局性还有个更重要的意义,就是在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中,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。比如说,商业纠纷可以私了,可以调解,也可以仲裁,但是一旦走司法程序,最后判了,之前其他方式的处理结果,都得让位。

打个比方,在古代,官司打到皇帝那里,就算到头了。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中,法律是纠纷裁判的最高标准,司法的终审判决就是最终的结果。

对于终局性的坚持,体现了法律人的集体性格:讨厌没完没了,悬而未决,旧事重提。喜欢落袋为安,板上钉钉,封存不动。法学家季卫东老师说过,终审判决就是事情“贴上封条,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”。

对于法律人来说,重要的不是判决结果的正确性,而是确定性。

听到这里,或许你还是有些疑惑的,终审制度实在是有点太僵化了,如果真有问题,为啥不能重新审呢?

当然可以,就拿我们国家来说,法律是特别重视实事求是的。在二审终审制之外,还规定了再审的程序。

但是,你可千万不要认为,再审制度就是在否定终审制度。中国的发展阶段不一样,所以留出了“再审”这样的救济手段。事实上,我们一直在朝着终局性的方向努力,所以发起再审远远比你想象的要难得多,再审的启动要符合再审法定事由的实质审查。也就是说,必须是原审有重大瑕疵或缺陷才可以。

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,2016年全国一审结案的数量是1200多万件,申请再审的有18万件,但是最后再审收案的只有3万多件,最终改判的只有1万多件。你看,层层筛选下来,只有千分之一的案件有可能通过再审改变结果。

而且,你要想啊,如果重新审判,你认为真的能够纠正错误,达到所谓正确的结果吗?

还真不一定。

大多数人一提到判案,很容易联想到窦娥冤那样人命关天的大案。

但在真实世界里,大多数案子都是日常的民事经济纠纷。2017年的统计中,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案件中有89%都是民商事案件,只有9%是刑事案,涉及死刑的更是少之又少。你看,对于一个民事案件来说,可能一审判了50万赔偿,二审判了60万,你说哪个更正确呢?

即便法官每次都尽全力发现事实,都客观中立地解释法条,都在推理过程中小心求证,但判决结果也有可能不同。毕竟,法律的解释空间是很大的,不全是非黑即白的条文,还有很多自由裁量的空间。

所以,法律很难像数学那样有标准答案。如果一个案子审了几次,结果都不一样,我们凭什么相信第二次、第三次的结果就比第一次更正确呢?

所以,一个案子如果程序上没问题,我们就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标准去评判对错。很多时候,我们说上级法院纠正了下级法院的判决,还不如说,上级法院更有权威,而不能说它更正确。

美国最高法院有个大法官就曾经说过:

所以考虑到这些因素,法律人坚持终局性也就可以理解了。但你或许不知道的是,法律人甚至能达到“终局性至上”的偏执程度。

怎么个至上法呢?那就是,即使后来真相大白,发现真判错了,也得维持。

就拿刑法里的冤假错案来说吧。我们一般的印象都是,错案必须平反,毕竟人命关天嘛。

但即使在美国这样比较重视法律程序的国家,平反冤案也是难于上青天。

讲一个案子你就明白了。

2007年,美国有一个名叫达西(Bredan Dassey)的16岁少年涉嫌杀人,警方获得了他的认罪口供,经过审判,他被判定谋杀罪名成立,判处终身监禁。 达西在州法院系统上诉,州法院没有接受。但10年之后,奈飞,也就是美国那个著名的视频网站,他们拍摄了一个著名的纪录片《制造杀人犯》(Making a Murderer),里面就揭露,达西是被警察诱供了。

于是这个事引起了轩然大波,西北大学的两位法学教授代理达西向联邦法院上诉,也就是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中的中级上诉法院,但是巡回法院最终以4:3的投票维持了原判。

之后,达西的律师团,包括美国的司法部前副部长,都向最高法院申请重新听审这个案子,但是最高法院也最终拒绝了。

你看,即使像达西案这样公认的冤案,在法律的终局思维面前,重审的可能性也还是太小了。

其实,达西案并不仅仅是一个个案,一位美国学者就曾经说过:“在法律领域,我们在很多方面都有丰富的经验,包括制造冤假错案。”2015年《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》报告指出,全美已执行死刑的犯人中,4.1%后来被证明是无辜的。也就是说,每处决25人,就错杀了1人。

即便是这样,法律人也不太愿意平反冤案,就是为了终局性和既判力。所谓既判力是法学教科书上的名词,也就是终审的意思。

外行普遍疑惑美国法律为什么平反冤案这么难,其实,是因为他们无法理解法律人对终局性的执念。

19世纪美国有个大法官曾经有点夸张地说过:“法庭所作出的明确判决,应该被当作无可辩驳的法律真理一样被接受。既判力能使黑的变为白的,弯的变为直的。任何别的证词都不能动摇它所产生的真理假定,亦没有任何证据能减损它的法律效力。”

你听听,是不是很绝对。为什么呢?

首先是制度原因。拿美国的刑事审判来说,一审负责事实问题,也就是有没有犯罪;上诉审负责法律问题,比如是不是按程序办事,量刑是否合法等等。

所以,这里要注意了,一审判决就是事实问题的终局判决。罪犯可以上诉,但是上诉法院只审查一审程序是不是有问题,而不关心事实是不是搞错了。所以美国法律界有句戏言,说哪怕陪审团判定,月亮是由奶酪做成的,上诉法院也不能推翻。

这是第一个原因。

第二,是因为成本考虑。不但是个人成本,还有社会成本。你想,司法系统是吃财政的,不能为一个案子反复投入资源。如果可以第二次,那第三次、第四次为啥不可以?这就没完了。纳税人不可能为了你一个人的案子,不断买单。

英国思想家阿克顿曾经说:“终局性很好,但正义更好。”这话听起来不错,但是和思想家不同的是,法律人更看重的是好,而不是更好。

你可能还是想问,为啥法律人这么不负责呢?为了制度和成本的考量,就放任错误不管了?

其实,在我看来,法律人如此看重终局性,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。那就是,没有终局性,法律就无法完成解决纠纷、维护秩序的根本目的。为此,必须有所取舍,有所权衡。

你想,如果反复再审,生效的判决就会变得无效,导致“终审不终”,让人们生活在不确定当中。当事人受不了,社会也受不了。

因此,法律最多能保证公正的审判,而不是完美的审判。而且,人们其实更需要的是最终的判决,而不是最好的判决。

反过来讲,如果不断推翻生效的判决,不但纠纷没有解决,而且司法的权威也荡然无存了。法律本来就是在公说公有理、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,给出一个公断。如果终审的判决被当成一纸空文,你怎么保证再审的判决就不是呢?如果法院老是改判,那它还有什么权威呢?如果没有了权威,那还有什么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了呢?双方就会直接对抗,冤冤相报何时了。后果不堪设想。

所以啊,法律人相信,必须假定终审判决就是正确的,这样法律才能运转下去,社会才能有稳定的期待。

这就有点像足球比赛里,裁判肯定有误判,甚至可以事后惩罚裁判,但比赛的结果却是不能变的。审判也是如此。

2010年,美国联邦法院的一个法官托马斯·波蒂厄斯(Thomas Porteous)因为收受律师贿赂等腐败行为,被众议院弹劾,从此不能担任任何公职,甚至连自己的律师执业资格都被吊销了。但即便如此,这个法官之前的判决没有一个因此被推翻。

你看,即便是法官贪污腐败,他判的案子也要维护其终局性。因为,有终局性未必不犯错误,但没有终局性就是灾难。两害相权取其轻,法律人倾向于选择最不坏的办法。

好,我们来梳理一下,通过这一讲,相信你已经对终局性思维有了理解。

首先,在法律人看来,一切争议都得有确定结果,不能一直悬着。

其次,终局性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预期,为此牺牲判决的精确性,严格限制平反。

你在生活当中有没有遇到过一些没完没了的争议,你最终又是怎么把它解决掉的?欢迎你给我留言讨论。

好,内容听完了。

刘晗老师的这门《法律思维30讲》,给你讲的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款,而是法律人的智慧和思维。要知道,法学是一个古老的学科,它从古至今积累了很多人类解决问题的方法,其中一定有你能用得上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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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,《得到精选》,明天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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